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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络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十职院发[2004]71

 

为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络的工作人员和连入校园网络的所有用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条例。
  第二条 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人,并配备网络安全员,负责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入网审批由院办公室负责。严禁擅自连入校园网,入网单位需办理入网登记手续,签署相应的联网责任书,方可入网。
  第四条 校园网络的信息审查和管理由宣传部负责。
  第五条 校园网络的技术管理部门是教学设备管理处,其职责是负责校园网的规划、建设、网站及相应的应用系统建设、网络运行维护与用户管理。
  第六条 校园网络的安全监查工作由保卫处负责。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对学校采取的必要措施给予配合。
  第七条 校园网络的IP地址由教学设备管理处管理,按网段分配到各单位。各单位网络安全员必须对本网段内的IP地址按用户使用分配,逐个落实到人与计算机,并将IP地址使用情况登记表报教学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八条 在校园网络上开办BBS等公众信息服务系统的单位,应按规定到院办公室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报院党委宣传部审核、备案。经批准建立的公众信息服务系统应设立相应的管理员和管理制度;相关制度包括: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信息监视、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不良信息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未经许可,任何入网单位或个人不得开通BBS等公众信息服务系统。
  第九条 各单位应结合保密要求,制订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的具体措施,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网络安全员要对上网信息进行审查,严禁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上网。
  第十条 校园网络所有工作人员及用户应严防黑客入侵。发现黑客入侵时,通过教学设备管理处报告校保卫处和市公安局,予以追查。
  第十一条 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如果在本网络上发现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有义务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自觉销毁。
  第十二条 用户计算机一旦发现病毒,应立即杀毒并停止上网,直至彻底清除病毒。若系统发现无法清除的病毒,必须通过教学设备管理处上报保卫部门。必要时可采用局部断网杀毒措施。
  第十三条 在校园网络上严禁下列行为:
  (一)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4)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6)损害学校声誉,破坏学校安定团结的。
  (二)破坏、盗用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
  (1)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或信息审查不严, 造成严重后果;
  (2)窃取他人IP地址、帐号、口令使用未经授权网络资源;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4)不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擅自开设二级代理接纳网络用户;
  (5)用端口扫描等方式,破坏网络正常运行。
  发现有上述行为者,教学设备管理处可对其提出警告乃至停止其网络使用。情节严重者,由学校有关部门依照校纪、校规及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如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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