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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治庸问责 推进工作落实

来源:本站原创阅读:发布:2011-11-22

新闻网讯(记者李辉)日前,学院出台《关于强化督办检查推进治庸问责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各系、部、中心、处、室及其干部和教职工,重点是副科级以上干部的工作和作风进行督办检查、治庸问责,促进干部和教职工面貌大改观、作风大转变、效能大提升,推动各项工作大提速,为建设国家骨干高职院校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作风保障。

《意见》要求,由院纪委(监察室)、党委工作部、人事处和各总支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按照职责范围、管理权限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十堰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采取明察暗访、集中检查、现场督办、问责追责的方法,主要对建设国家骨干高职院校任务完成进度情况,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专家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情况,基层党组织建设和“五好”领导班子建设情况,创先争优活动和“两访两创”活动开展情况,落实院党委、行政部署的其他重要工作情况,干部和教职工的作风、纪律和勤政廉政情况等七个方面内容进行督办检查。

《意见》规定,督办检查中发现有下列八类情形之一的,实行问责追责:

1、工作落实不力,作风不实,效率低下,不能按计划进度和时间节点要求完成任务的;

2、办事推诿扯皮,人为设置障碍,影响重点工作推进落实的;

3、工作失误或妨碍团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不认真履行本职岗位工作职责,不讲究职业道德,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有损职业形象的;

5、出现工程、人员、资金安全问题的;

6、不遵守工作纪律,上班时间做工作之外的事的;

7、弄虚作假,瞒报、漏报、迟报重要情况和重要数据的;

8、需要进行问责追究的其他行为。

《意见》规定,对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但尚未构成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有关规定,给予以下处理:没有造成明显损失且不良影响很小的,首次予以口头提醒,第二次予以诫勉谈话,第三次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的损失或在师生中不良影响较小的,予以诫勉谈话并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整改没到位的,予以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对造成的损失或在师生中不良影响较大的,予以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对造成重大损失或在全校师生中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予以停职检查或就地免职。对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且构成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规定,给予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责任编辑:胡昌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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